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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条件有哪些?一、符合保护客体的要求。 我国《专利法》明确将实用新型作为专利保护的类型之一,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是指: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产品形状是指可以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产品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包含: (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3)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动物和植物品种;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二、根据《专利法》22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